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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内“借新还旧”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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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39号
陕西旭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旭丰木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一审被告:成都广劲木业有限公司等。
03
争议焦点
原审判决认定天府银行成华支行对旭丰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是否有误。
旭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天府银行成华支行对旭丰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错误。广劲公司先后于2014年、2017年与天府银行成华支行发生了两次借贷,双方认可第二次借贷系“借新还旧”。旭丰公司仅为旧债提供抵押担保,旧债因清偿而消灭,相应的担保也随之消灭。
04
裁判要点
最高额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旭丰公司与天府银行成华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旭丰公司以抵押物为广劲公司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在天府银行成华支行处办理的业务提供最高余额折合2220万元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案涉债务发生于2017年7月10日,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抵押权人天府银行成华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旭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审判决认定天府银行成华支行对旭丰公司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
旭丰公司以担保期间内发生在先的债务已清偿为由,主张免除对发生在后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违背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本意,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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